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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关于发布《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企业服务券申领使用指南》的通知

2024-04-07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关于发布《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企业服务券申领使用指南》的通知

三科技城〔2024〕79号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各有关单位:

  为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引导企业和服务机构集聚发展,依据《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企业服务券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企业服务券申领使用指南》,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企业服务券申领使用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引导企业和服务机构集聚发展,结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实际,依据《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企业服务券管理办法》(三科技城规〔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申领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本指南共分为四个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章,服务券介绍,包括服务券内涵、受理窗口、总体流程、类型及支持范围、补贴方式与标准;

  第二章,持券企业需注意的事项,包括企业申领资格、申领提交材料、申领流程、使用及相关特别注意;

  第三章,服务机构需注意的事项,包括服务机构入库资格、入库申请材料、入库流程、出库情形、出库流程、兑现申请材料、申请兑现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四章,其他,包括要求持券企业和服务机构不得弄虚作假等监督管理要求,以及特殊说明。

 

第一章 服务券介绍

  一、服务券内涵

  企业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城内的企业向经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认定的入驻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服务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满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申领和使用,由入库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现。服务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和兑现依托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实施。服务券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均有唯一备案编号。

  二、受理窗口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服务平台,线上受理。

  三、总体流程

  注册在科技城内的中小微企业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向管理局申领服务券,申领后向满足条件的入库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时可使用服务券冲抵部分服务金额;入库服务机构与企业签署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券,待服务合同涉及的服务事项履行完毕后,入库服务机构可依据相应程序向管理局申请兑现服务券。

  四、服务券类型及支持范围

  服务券分为通用券和创新券,具体支持范围分别为:

  (一)通用券

  1.财税法服务:税务顾问、财务报表鉴证、涉税鉴证、资产评估;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及仲裁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植物新品种代理、地理标志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专利导航、专利分析;

  3.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管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含人才招聘);

  4.认证服务:信用评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信息化服务:企业级软件定制开发、云服务(不含超算服务);

  6.检验检测服务: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性能测试。

  (二)创新券

  1.技术合同类(须在科技城或崖州区认定登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超算服务。

  五、服务券补贴方式与标准

  补贴方式为事后补助。单个服务合同用券金额不超过合同结算金额的50%。单个服务合同用券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否则不能使用服务券。

  每家企业在一年内申领通用券总额度不超过1万元,在一年内申领创新券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单个服务事项在当年度只可使用一次服务券,不可重复使用。

  服务券政策与管理局财政支持的其他同类或相似奖励或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申券企业需注意的事项 

  六、企业申领资格

  (一)通用券

  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科技城注册,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2.在注册或经营地拥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常驻人员,正常进行税务申报;

  3.在注册或经营地近3个月连续缴纳社保且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3人,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4.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要求,且需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

  5.购买的专业服务应当与企业开展的主营业务存在实质关联,即该专业服务应当服务于企业的主营业务(本办法所称主营业务指企业营业执照中明确的经营范围);

  6.与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无关联关系。

  (二)创新券

  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通用券申领条件;

  2.成立时间不少于1个完整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3.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3万元,且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

  七、企业申领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地在科技城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3.科技城内的办公场所使用凭证,若场地系租赁,则提交场地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扫描件;若场地系自有用地,则提供产权证明扫描件;若企业使用创新创业平台的场地,则提供其与创新创业平台签署的场地服务合同扫描件;若场地产权不明确,则提供场地所在街道办或者村委会盖章的场地使用证明扫描件;

  4.科技城内的从业人员名单及近3个月社保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5.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记录或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6.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条件的说明;

  7.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仅适用于申领创新券之情形)。

  八、企业申领流程

  1.管理局在科技城官网发布公告,明确当期服务券发放总额,按申请企业成功领券的先后顺序发放,发完为止;

  2.根据管理局发布的公告,科技城内企业于申报期间在线提交拟申领的服务券类型及额度;

  3.申报期间结束后,管理局对申领企业信息进行审核,拟定拟发放服务券的企业名单及对应金额,并在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4.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管理局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管理局将相应服务券发放至企业的服务券专用账户。

  九、企业使用服务券

  1.持券企业可通过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服务平台向服务机构咨询和提出服务购买申请。

  2.持券企业与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后,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条款须明确持券企业用券金额和自付金额(两者合计为合同结算金额),合同签订日期不得早于服务券发放之日。

  3.由服务机构将盖章版服务合同上传至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服务平台,持券企业线上确认后,将相应抵用额度的服务券通过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服务平台给予服务机构,即视为持券企业使用服务券。

  十、特别注意

  (一)注意事项

  持券企业当年度申领的服务券须当年度使用,逾期未使用则自动作废。持券企业当年度使用通用券金额低于其当年度已申领通用券总额的70%,或当年度使用创新券金额低于其当年度已申领创新券总额的70%,则在下一年度不能继续申领服务券。

  (二)补充说明

  1.盖章版服务合同上传至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服务平台后,须经管理局审核,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将予以退回。

  2.企业申领、使用服务券时应满足管理办法中的相应要求,不满足相应要求的企业不能申领、使用服务券。

  3.“无不良信用记录”指奖补资金拨付之前,企业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常驻人员”指企业在科技城内办公场所长期办公的工作人员。如在企业申领服务券期间,经管理局发现,企业连续6个月内累计三次及以上无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办公的,可视为企业无常驻人员。

  5.“连续缴纳社保”不包含补缴社保的情形,以企业实际缴纳社保的日期作为起算日。

  6.持券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其不满足服务券申领要求而无法使用服务券,或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其不满足服务券兑现要求而无法进行服务券兑现,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作为责任方的持券企业或服务机构自行承担;持券企业与服务机构签署的服务合同如另有约定的,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均不应因此向管理局主张任何责任。

 

第三章 服务机构需注意的事项 

  十一、服务机构入库资格

  管理局按照入库、出库流程对服务机构进行集中审核。服务机构入库后才可参与服务券使用、兑现等相关事项。服务机构入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科技城注册,正常经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2.在注册或经营地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展相应业务的设备设施、有常驻人员、正常进行税务申报、注册登记时间6个月(含)以上;

  3.在注册或经营地近3个月连续缴纳社保且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3人,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4.提供的主要服务符合服务券支持范围,具有国家规定或管理局认可的开展相应业务的专业服务能力、资质证明;

  5.有明确的专业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十二、服务机构入库申请材料

  入库申请材料提交时均应加盖服务机构公章。服务机构入库期间,入库申请材料有更新的,应主动更新材料并向管理局备案。入库申请材料包括:

  1.服务机构入库申请表(详见附件1)、服务机构服务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3);

  2.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地在科技城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科技城内的办公场所使用凭证,若场地系租赁,则提交场地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扫描件;若场地系自有用地,则提供产权证明扫描件;若机构使用创新创业平台的场地,则提供其与创新创业平台签署的场地服务合同扫描件;若场地产权不明确,则提供场地所在街道办或者村委会盖章的场地使用证明扫描件;

  5.科技城内的从业人员名单及近3个月社保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6.服务机构的增值税纳税记录或所得税完税证明;

  7.服务收费标准一览表;

  8.专业服务能力及资质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十三、服务机构入库流程

  1.在科技城的入驻服务机构根据管理局官网发布的公告提交申请;

  2.管理局对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进行线上审核和现场核查;

  3.公示拟入库服务机构名单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管理局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公布正式入库名单;

  4.入库的服务机构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服务平台完善信息并发布服务产品。

  十四、服务机构出库情形

  1.服务机构主动申请出库;

  2.已入库的服务机构在入库期间发现不符合入库条件,经管理局通知要求服务机构整改2个月后仍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3.发现服务机构有管理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所述情形,包括转让、赠送或将服务券挪作他用的;在服务券申领、兑现或者服务机构申请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采取虚构服务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服务券资金的;其他弄虚作假、套取服务券资金的行为;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向管理局更新入库申请材料、兑现申请材料的;违反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形。

  十五、服务机构出库流程

  1.管理局对符合出库情形的服务机构进行核定,核定确认后,拟定拟出库的服务机构名单;

  2.对拟出库的服务机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管理局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管理局按照公示名单对相关服务机构正式予以出库;

  3.对违规违法的服务机构,一经查实,服务券不予使用、兑现且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对涉事企业取消领券资格,对服务机构予以清退出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十六、服务机构兑现申请材料

  服务合同涉及的服务事项全部履行完毕后,服务机构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服务平台上传以下服务证明材料(均须加盖服务机构公章),服务证明材料经持券企业线上确认后,即可作为兑现申请材料。兑现申请材料包括:

  1.服务机构服务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4);

  2.结果证明材料:对涉及创新券中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须提供服务合同涉及事项全部履行完毕后的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前三页中,须醒目地标出完成的服务事项并由持券企业加盖公章确认);其他服务的,可提供验收确认单(见附件5);

  3.服务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均与服务合同中持券企业自付金额一致,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

  4.培训活动类服务还须提供现场照片及签到表;知识产权服务代理类服务还须提供受理通知书;技术合同类服务还须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十七、服务机构申请兑现流程

  服务券兑现采取网上申请、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申请兑现流程为:

  1.管理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在管理局官网发布兑现通知。

  2.兑现期间,服务机构按照兑现通知要求,提交兑现申报表及兑现申请材料。

  3.管理局对服务机构提交的兑现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及合理性审核,拟定拟兑现服务机构名单及金额在管理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管理局审查异议不成立后,按照公示名单及金额予以兑现。

  十八、特别注意

  (一)注意事项

  服务机构须在服务券发放当年度申请兑现,属于技术开发合同(须认定登记)的,申请兑现期限放宽为服务券发放当年至次年年底。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申请兑现的,或未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兑现的,服务券自动作废且不再兑现。

  (二)补充说明

  1.“无不良信用记录”指奖补资金拨付之前,服务机构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常驻人员”指服务机构在科技城内办公场所长期办公的工作人员。如在服务机构入库期间,经管理局发现,服务机构连续6个月内累计三次及以上无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办公的,可视为服务机构无常驻人员。

  3.“连续缴纳社保”不包含补缴社保的情形,以服务机构实际缴纳社保的日期作为起算日。

  4.服务机构申请兑现服务券时应满足管理办法中的相应要求,不满足相应要求的服务机构(含出库服务机构)不能申请兑现服务券。如服务机构为出库服务机构的,自正式出库之日起无法申请兑现服务券;在其正式出库之日前已经提出的服务券兑现申请,管理局亦不再进行兑现。

 

第四章 其他

  十九、监督管理

  企业及服务机构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和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服务券不予使用、兑现且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对涉事企业取消领券资格,对服务机构予以清退出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1.转让、赠送或将服务券挪作他用的;

  2.在服务券申领、兑现或者服务机构申请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采取虚构服务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服务券资金的;

  4.其他弄虚作假、套取服务券资金的行为;

  5.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向管理局更新入库申请材料、兑现申请材料的;

  6.违反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形。

  管理局可不定期对入库的服务机构及企业开展走访调查。

  二十、其他说明

  1.年度:无特殊说明,均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内(或科技城内)”的区域范围包括:(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中片区),即东起西线铁路、西至崖州湾滨海,南起港口路、北至宁远河;(2)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即月亮岛全境;(3)中心渔港片区,即东临保港村,西至盐灶河,北抵G98环岛高速公路,南至崖州湾。具体以管理局届时更新的片区及对应的四至范围为准。

  本指南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南内容如有更新调整,则以届时更新调整并发布后的版本为准。

 

  附件:1.服务机构入库申请表.docx

        2.服务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及资质证明材料明细.docx

        3.服务机构服务诚信承诺书.docx

        4.服务券兑现申请表.docx

        5.验收确认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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