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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2-04-08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的文件要求,打造园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积极响应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点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琼环函〔2020〕2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要求,大胆探索环评制度改革,优化环评管理,推行极简审批,推进园区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结合崖州湾科技城实际,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编制了《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2022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22年1月30日印发,2022年3月15日施行。

  二、办法基本结构 

  《办法》共十四条,框架上可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即《办法》第一条到第三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承诺备案制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其中《办法》第二条对承诺备案制的定义进行了说明:承诺备案制,是指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备案申请,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备案条件,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予以备案的方式。《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承诺备案制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管理局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不属于免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未纳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点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琼环函〔2020〕279号)重点行业项目清单的项目。

  第二部分即《办法》第四到第十三条,为主体部分,对承诺备案制告知书的内容、承诺备案的选择方式、申请实施承诺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作出确认和承诺的内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结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阐明。其中《办法》第八条对办理期限进行了明确:实施承诺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形式上符合要求的,不经技术评估、审查,即时予以备案办结。材料不全或形式上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材料及要求。《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则对采取承诺备案制审批的项目备案后的监管方式作出说明:对实施环评承诺备案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管理局在做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对不符合承诺备案制条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建设项目,依法撤销备案。依法撤销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得再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局备案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作为环境监督重点,监督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对建设单位存在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依法撤销备案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部分即《办法》第十四条,对免于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类型进行了解释:《办法》所称免于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类型为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产生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且通过监管可以减少生态环境影响,本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工程、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燃气供应工程、自来水供应工程等园区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并设定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办法要点 

  《办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着力从重“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企业信用承诺”转变,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充分释放发展活力,构建高效、便捷、开放的营商环境。其要点有:

  (一)简化审批,缩短时限

  《办法》明确对于不属于免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未纳入《指导意见》重点行业项目清单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以承诺备案制的形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备案条件并提供所需材料,材料齐全且形式上符合要求的,不经技术评估、审查,受理部门可即时予以备案办结,办结时限由法定办结时限最长60天缩短至1个工作日,实现即来即办。

  (二)建立体系,数据共享

  《办法》第十条明确了环境网格化监测和管理体系建立,通过监测管理开展建设项目环评事后监管,同时将每年网格化环境监测有效数据共享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使用,切实缩短环评文件编制时间。

  (三)技术复核,备案撤销

  《办法》明确对已做出备案决定后一个月内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对不符合承诺备案制条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建设项目,依法撤销备案。依法撤销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得再实行承诺备案制。

  (四)压实责任,强化监管

  《办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约定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四、办法特别注意事项 

  根据2021年5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第(七):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

  《办法》响应了这一政策趋势,在第十一条明确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估试点,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建议编制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估补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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