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为企业提供科研立项证明的办法(试行)
2024-07-23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为企业提供科研立项证明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快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规范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向企业提供申请办理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特许审批所需的科研立项证明的服务,依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条例》等规定,结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是指企业完全使用非管理局财政资金开展的科研活动。所称企业,是指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完全使用非管理局财政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及需办理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特许审批的独立法人主体。
第三条【证明用途范围】 科研立项证明由管理局依据企业申请,经过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和审议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予以出具。科研立项证明用于确认和证明企业具备实施该科研项目的技术条件和生物安全保障条件,具有组织管理科研项目的能力,仅供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特许审批手续使用。
第四条【材料标准制定】 管理局统一制定、发布和调整科研立项证明申请表的格式文本以及证明申请材料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资格条件】 企业申请由管理局出具科研立项证明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
(二)科研项目在管理局的管辖范围内实施;
(三)企业具备完成该科研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科研装备设施;
(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能自筹非管理局财政资金的全部科研经费;
(五)企业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六)企业具备符合要求的生物安全保障能力和科研管理能力。
第六条【申请材料】 企业向管理局申请出具科研立项证明,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二)《企业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特许审批科研立项证明申请表》;
(三)科研项目计划书;
(四)信用承诺书;
(五)企业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形式审查
第七条【形式审查责任】 管理局组织开展申请材料完整性、规范性的形式审查,核实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和社会信用记录。
第八条【形式审查结果】 根据形式审查结果,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不符合科研立项证明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退回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存在其他需补正事项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要求;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作出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专家库建立】 管理局组织建立特许审批科研项目评审专家库,不定期更新在库专家。
第十条【专家选取】 科研项目评审专家由管理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种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参与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评审专家的选取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海关、科技等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回避,企业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专家特邀】 管理局认为在库专家不能完全满足科研项目评审需求的,经征求海关、科技等主管部门意见,在满足回避制度前提下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二条【评审安排】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目,管理局组织采取材料预审、现场核查、专家会议等方式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事项】 管理局根据专家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内容包括核查企业的科研场所、仪器设备、样品、人员构成、操作演示等。现场核查后,召开专家会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诚信评审要求】 经管理局组织委托开展项目评审的专业化机构和评审专家对其承担的科研项目评审、核查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相关廉洁规定。
第十五条【评审结果】 管理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对审议通过的科研项目出具科研立项证明,对审议未通过的科研项目出具不予办理通知。
第五章 科研立项证明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科研立项证明管理】 科研立项证明由管理局统一印制和发放,并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立项证明有效期】 科研立项证明自制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八条【科研立项证明禁止情形】 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变造科研立项证明。
第十九条【科研立项证明变更】 项目实施周期、资金、项目负责人、重要设备设施、材料或拟引进植物繁殖材料名称、品种、输出地等变更,企业应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经管理局认定变更事项涉及科研项目计划书的实质性重大变更的,须重新进行项目评审。变更申请最终由管理局审议决定处理结果,并告知企业。
第二十条【科研立项证明注销】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提出科研立项证明注销申请:
(一)企业不能持续性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不能达成科研目的须终止科研活动的;
(三)因企业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科研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
(四)其他须注销科研立项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科研立项证明撤销】 如经管理局发现并核实企业在申请出具科研立项证明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局将有关行为如实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撤销所出具的科研立项证明。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研活动实施要求】 科研项目限定在管理局的管辖范围内实施。企业取得科研立项证明后,应依法律法规、科研项目计划书及信用承诺开展特许审批引种和科研活动。
第二十三条【科研活动监管】 管理局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依法对企业实施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依法及时公布、公示和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企业主动披露制】 企业应严格按照科研项目计划书开展科研活动;科研项目确需变更或因故终止的,由企业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报告。企业在科研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自行组织验收结题,并在自完成科研项目验收结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提交结项报告。
报告经管理局审查认定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经济风险、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管理局将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具科研立项证明、实施科研项目及后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局可依法将相关违法线索举报至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管理局知识产权部(创新合作部)负责解释具体适用问题。
第二十七条【但书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实施至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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