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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关于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6-18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关于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科技城规〔2024〕2号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各有关单位: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已经我局2024年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

 

  附件: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推进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发展,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15号)与《三亚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三科工信字〔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以下简称“科创平台”)是指在科技城内并经国家、海南省、三亚市或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认定的运营主体。

  运营主体应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目的,以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宗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创平台分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运营主体满足相应认定条件可以分别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众创空间或孵化器。

  众创空间是指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初创企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科技创业服务平台。

  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平台。

  第四条 管理局对科技城内的科创平台工作进行支持、引导和扶持。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五条 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运营主体自2022年1月1日后首次经国家、海南省或三亚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后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管理局申请备案,在申请备案及申请相关奖励时该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资质未被取消。

  第六条 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运营主体满足以下条件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直接向管理局申请认定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科技城众创空间”):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并连续正常经营满6个月;

  (二)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本众创空间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

  (三)具备可自主支配场地,且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如场地为租赁的,需签订3年及以上租赁期限的合同);具备科技创新服务设施;本众创空间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四)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与孵化服务机制,具有提供创新创业咨询、辅导、培训等的服务经历;

  (五)具备专业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专职服务人员。聘请至少5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或兼职创业导师,具备规范化服务流程;

  (六)申请认定前十二个月在科技城内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若截至申请认定之日,运营主体成立已满六个月但不足十二个月的,则举办次数应不少于5场次;

  第七条 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且仍在众创空间内的被孵化企业: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以及以商业模式创新、创意设计等为特征的企业;2.注册在众创空间内,入驻本众创空间时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3.在孵时限不超过24个月。

  第八条 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运营主体满足以下条件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直接向管理局申请认定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科技城孵化器”),若运营主体经申请认定为科技城孵化器,取消其已认定的“科技城众创空间”资质(若有):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并连续正常运营已满6个月;

  (二)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本孵化器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

  (三)具备可自主支配场地,且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如场地为租赁的,需签订3年及以上租赁期限的合同),其中本孵化器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四)本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5家,本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受理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本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的服务经历;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申请认定前十二个月内在科技城内相关服务对接与活动不少于12场次,若截至申请认定之日,运营主体成立已满六个月但不足十二个月的,则举办次数应不少于6场次;

  (六)具备专业服务队伍,至少有5名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专职服务人员。聘请至少5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或兼职创业导师,具备规范化服务流程;

  (七)配备孵化资金,在申请认定前十二个月至少成功股权投资1家本孵化器在孵企业。若截至申请认定之日,运营主体成立已满六个月但不足十二个月的,仍以成功股权投资不少于1家为标准;

  (八)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

  第九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且仍在孵化器内的被孵化企业: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以及以商业模式创新、创意设计等为特征的企业;2.注册在孵化器内,入驻本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3.在孵时限不超过48个月,但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生物育种、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条 毕业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或孵化器在孵企业: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实际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

  (四)被上市企业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奖励管理

  第十一条 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运营主体经管理局认定或备案后,可以向管理局申请以下科创平台认定奖励:

  (一)对2022年1月1日后首次被认定为国家、海南省、三亚市、科技城众创空间的科创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同层级认定奖励可同时享受;

  (二)对2022年1月1日后首次被认定为国家、海南省、三亚市、科技城孵化器的科创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同层级认定奖励可同时享受;

  (三)已认定为众创空间的后续若被认定为孵化器的科创平台,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予以差额补足。

  第十二条 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运营主体经管理局备案或经管理局直接认定为科技城科创平台的,自科创平台首次认定当年度的1月1日起(为免疑义,经管理局备案的科创平台,其首次认定指的是2022年1月1日后首次经国家、海南省或三亚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之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以下科创平台招商及培育奖励:

  (一)科创平台每有一家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在孵企业,按每家1万元给予科创平台一次性奖励,若科创平台内符合上述标准的在孵企业数量后续发生增减变动,奖励采用多补少不退原则。同一在孵企业如在不同科创平台间迁移的,科创平台不重复获得该项奖励;

  (二)科创平台每孵化培育一家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毕业企业,仅可在首次孵化培育成功后,按每家3万元给予科创平台一次性奖励,针对同一毕业企业,科创平台不重复获得该项奖励;

  (三)科创平台针对其在孵企业,每孵化培育一家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海南省南繁种业合同研发组织(CRO)、海南省高新技术种子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瞪羚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领军企业、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仅可在首次认定成功后,分别按每家0.5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科创平台一次性奖励;

  (四)在孵企业每成功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本项奖励时仍然有效),按每项0.3万元给予科创平台一次性奖励;

  (五)科创平台配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资金且对其在孵非关联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累计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每年给予科创平台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单家科创平台每个自然年度所获得的招商及培育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局将每年从服务能力、孵化绩效、服务评价、社会贡献等方面对科技城科创平台开展运营评价工作,另行制定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创平台评价体系。评价周期为经管理局认定后的每个完整年度。科技城科创平台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90分)、良好(70分≤B<90分)、合格(60分≤C<70分)及不合格(D<60分)四个等级。

  对于评价优秀、良好、合格的科技城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运营后补助;对于评价优秀、良好、合格的科技城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运营后补助;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科技城科创平台,不予以运营后补助。

  第十四条 对年度评价不合格的科技城科创平台,取消其科技城科创平台认定资质,自取消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办法项下的任何奖励或补助政策;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得再次依照本办法申报科技城科创平台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创平台应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并自觉接受管理局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填报。

  第十六条 运营主体需确保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其他欺诈手段的科创平台,取消其认定资格及年度评价结果,并依法追缴其依据本办法所获全部奖励及补贴,且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至本办法有效期满前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城科创平台认定。

  运营主体、审核与兑现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策申报与政策兑现的廉洁性,坚持公私分明,坚持崇廉拒腐。对本办法和相关配套文件实施过程中违反廉洁纪律等相关规定的运营主体、审核与兑现工作人员,一经核实,依规给予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营主体须遵守本办法和相关配套文件的各项要求。对未按要求或不满足申报、奖励条件的运营主体(申请主体),管理局有权要求其全额退回已领取的补贴或奖励资金;依法依规在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企业信用服务平台进行信用记录。管理局可不定期对享受政策的运营主体进行走访、调查。

  第十七条 运营主体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管理局有权将失信行为录入诚信管理档案,相关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同步纳入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申报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管理局财政支持的其他同类或相似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对已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或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同一类别或同一事项政策奖励或补助。

  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或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同一类别或同一事项政策奖励或补贴。

  三亚市及管理局已发布的其他奖励办法若与本办法存在同类型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可自行选择申报,但不得重复申请。管理局此前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运营主体向管理局申请认定为科技城众创空间和科技城孵化器或申请备案,或者申请科创平台认定奖励、科创平台招商及培育奖励和科创平台运营后补助时存在如下情况,当次备案、认定或奖励、补贴申请无效:

  (一)运营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运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运营主体在申请科创平台认定、备案、奖励(包括科创平台认定奖励、科创平台招商及培育奖励和科创平台运营后补助)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其他欺诈手段的;

  (四)运营主体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认定或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管理局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予以认定、备案及考核,发放上述奖励及补助,具体程序性要求以管理局届时发布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属于海南省、三亚市、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重点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项目,管理局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执行和解释。自2024年7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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