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居房使用及转让特殊事项的通告
2024-03-12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关于安居房使用及转让特殊事项的通告
各科技城安居房小区业主:
一、安居房不可进行生产、经营(含出租)等活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06号公告)第十六条:“……购房人擅自改变安居房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安居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
二、安居房不得进行破坏主体结构的装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根据《三亚市安居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 销售和使用承诺 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安居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因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居住生活外,该安居房装修工程保修期(二年)内不得再次进行装修(不含装饰)工程。”
三、根据《关于优化崖州区海棠区安居房项目申报的工作方案》第四条规定,企业单位申购安居房仅能作为内部周转房使用(意指向公司员工配租),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违反则按上述内容执行处罚。
四、企业购房后不可上市交易,仅可在购房3年后转让给符合安居房申请条件的公司员工。
请各位业主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切勿以身试法!
如有情况请联系科技城安居房服务窗口:0898-88820660转8777。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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