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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关于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2024-12-17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关于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三科技城规〔2024〕5号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各有关单位: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办法》及其附件《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4)》《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柔性引进人才服务科技城发展贡献度评价指标(2024)》已经我局2024年第2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

 

  附件:《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办法》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高层次人才认定与奖励工作,持续优化科技城人才生态,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结合科技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原则】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管理、注意实效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充分发挥人才认定及奖励在人才引进中的作用。

  第三条 【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定义】本办法所称科技城高层次人才,是指2019年2月1日之后新引进至科技城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且符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划分的A、B、C、D、E、F类高层次人才,分为全职引进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和柔性引进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其中:

  全职引进科技城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划分的A、B、C、D、E、F类标准,并与科技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实际开展工作且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引进人才;已经入驻科技城并且实质性运营的事业单位(含分支机构)引进至科技城全职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其社会保险在举办单位或其所属法人单位缴纳,该人员符合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并经管理局审核通过的,可以认定为全职引进科技城高层次人才。

  柔性引进科技城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划分的A、B、C类标准,在不改变人事、档案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项目合作、候鸟服务、兼职双聘等方式在科技城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引进人才。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定义】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科技城范围内实质性运营,其纳税地、社保缴纳地、实际办公地原则上应在科技城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分支机构)、法定机构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受理主体】科技城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申请的受理、奖励的发放及管理等相关事宜由管理局统筹实施。

第二章 科技城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六条 【人才认定对象】科技城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对象,不受国籍、户籍限制。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列为认定对象。

  第七条 【人才认定年龄限制】科技城高层次人才认定应当满足年龄条件,在引进至科技城用人单位且符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中的相应人才类别要求时,A、B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C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D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E、F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从事医务工作或基础教育教师工作的D类人才申请认定的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从事医务工作或基础教育教师工作的E、F类人才申请认定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周岁按照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起算,出生当天至次年当天为零周岁,自次年次日起为新增一周岁,依次计算。

  第八条 【人才认定其他条件】申请科技城高层次人才认定时,引进人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5年未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无不良学术诚信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全职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用人单位实际开展工作,缴纳社会保险1个月及以上;如为事业编制人员且社会保险在举办单位或其所属法人单位缴纳的,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并在用人单位实际开展工作1个月及以上;柔性引进人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服务协议且自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已满3个月。

  第九条 【人才认定特别规定】若引进人才为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科技城用工单位实际工作且人力资源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由人力资源公司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引进人才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实际用工单位应当为引进人才出具全职在岗工作证明及人才认定审核意见。

  第十条 【专家评审要求及程序】对《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未纳入,但具备与A、B、C、D类标准相当条件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向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管理】科技城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

  (一)科技城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相应人才类别。

  (二)依据本办法对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做出认定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服务保障待遇。

  (三)科技城高层次人才认定有效期为5年,以证书记载的认定日期为准,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最新规定重新认定。

  (四)已按照《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认定A、B、C、D、E、F类科技城高层次人才的,5年服务期满,若符合条件可重新申请科技城高层次人才认定。

  (五)人才认定有效期或服务期满后没有继续完成科技城高层次人才认定的,不再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待遇。

第三章 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奖励及购房补贴

  第一节 人才奖励及购房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全职引进人才奖励标准】全职引进的A、B、C、D、E、F类科技城高层次人才,按A类人才400万元/人,B类人才320万元/人,C类人才240万元/人,D类人才120万元/人,E类人才40万元/人,F类人才20万元/人发放人才奖励。全职引进人才奖励分为5次等额发放,在5年兑现周期内,每满12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发放一次,最迟应当在5年人才认定有效期届满前申请。

  第十三条 【全职引进人才购房补贴标准】D、E、F类人才如在人才认定有效期内在科技城范围内购买安居房的,除可以申请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外,还可以在购房后另行按照D、E类人才40万元/人,F类人才20万元/人的标准申请人才安居房购房补贴。

  D、E、F类人才在科技城范围内购买安居房后,可凭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票证,按D、E类人才10万元,F类人才5万元的标准申请第一期购房补贴。剩余购房补贴(D、E类人才30万元,F类人才15万元)分5年等额申请及发放,自购房合同备案后每满12个月发放一次。夫妻双方均为科技城D、E、F类人才,共同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的,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房补贴。

  第十四条 【柔性引进人才奖励标准】经认定的柔性引进科技城高层次人才,根据对科技城贡献情况给予人才奖励。柔性引进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奖励总额上限为:A类人才150万元/人;B类人才120万元/人;C类人才90万元/人,奖励在5年兑现周期内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最迟应当在5年人才认定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才应在申报人才奖励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管理局根据《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柔性引进人才服务科技城发展贡献度评价指标》对人才贡献度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计算该兑现周期人才实际奖励金额。

  第二节 申报条件及发放规则

  第十五条 【奖补申请的人才条件】申请人才奖励及购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5年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无不良学术诚信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依据本办法已经管理局认定为A、B、C、D、E、F类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并在人才认定有效期内;

  (三)引进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已在科技城用人单位工作满一个兑现周期(申请第一期购房补贴的除外),且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服务协议在有效期内;

  (四)全职引进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在申请人才奖励及购房补贴兑现时,每个兑现周期实际在科技城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183个工作日;

  (五)柔性引进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在申请人才奖励兑现时,A、B、C类人才每个兑现周期需实际在科技城工作分别不少于90个自然日、120个自然日、150个自然日;

  (六)柔性引进A、B、C类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在申请人才奖励时,应当考察人才在兑现周期内根据《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柔性引进人才服务科技城发展贡献度评价指标》所获得的贡献度积分,具体人才奖励金额计算方式以《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柔性引进人才服务科技城发展贡献度评价指标》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奖补申请的用人单位条件】申请人才奖励及购房补贴的科技城高层次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在人才奖励及购房补贴兑现周期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1.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2.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符合管理局发布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重点引进人才产业目录》;或用人单位属于承担科技城相应行政管理、开发建设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以及法定机构设立或者引进的开发运营企业。主营业务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或事业单位证书上规定的业务范围确定;

  (三)在科技城范围内实质性运营,且实际租赁或自用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超过100㎡,有5名及以上全职员工在科技城工作。办公面积包括用人单位在科技城自有或租赁或无偿使用的实际办公面积,以产权凭证或租赁协议或场地使用协议上明确的面积为准;所称全职办公人数,以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费用清单或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明细所列员工人数为准;

  (四)用人单位为企业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的,还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每个年度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每个年度企业年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最近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缴纳的所有税金之和,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上税金合并应不低于30万元)和个人所得税等;

  2.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经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并具有5人及以上全职研发团队且硕士及以上学历不少于2人;

  3.若企业营业收入60%及以上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项目,则企业每年度从事上述项目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4.近3年,累计获得政府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上市公司或其下属控股的投资平台企业风险投资500万元以上;

  5.近1年内,在科技城固定资产投入、装修办公场所投入100万元以上;

  6.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相应资格证书尚在有效期内。

  (五)若用人单位为企业,其自身的各项条件未达到本条第(四)项要求,但作为其控股股东的母公司为科技城用人单位且符合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要求的,该企业在申报时,可与其母公司合并考核。

  第十七条 【奖补发放的特别规定】若高层次人才为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科技城用工单位实际工作的,则考察实际用工单位各项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要求,且需同时考察人力资源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购房补贴申请的其他条件】人才申请安居房购房补贴时,人才及人才就业所在单位除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认定为D、E、F类科技城高层次人才;

  (二)已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购房合同备案并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可申请第一期购房补贴,除有特殊规定外,剩余购房补贴需自购房合同备案后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

  (三)如人才发生类别变更,且类别变更前后所对应的类别均含有购房补贴,则申请购房补贴需自人才类别变更认定之日起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

  人才自领取第一期购房补贴之日起不满3年即离开科技城的(人才未在科技城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或前述期限内在科技城用人单位断缴社保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当全额返还其收到的购房补贴。

  第十九条 【人才奖励兑现周期的起算规则】人才奖励兑现周期,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全职引进科技城高层次人才第一期兑现周期起算时间原则上以人才首次在科技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之日且同时符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中的相应人才类别要求时起算。若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在举办单位或分支机构所属法人单位缴纳,则人才第一期兑现周期起算时间原则上以全职聘用合同签订之日且同时符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中的相应人才类别要求起算。人才亦可延后第一期兑现周期的起算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其获得人才认定之日。

  (二)柔性引进科技城高层次人才第一期兑现周期起算时间原则上以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所载明的引进时间且同时符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中的相应人才类别要求起算。人才亦可延后第一期兑现周期的起算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其获得人才认定之日。

  (三)对于已经按《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及本办法认定的各类人才,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人才认定的,新人才认定有效期内第一期兑现周期起算时间以新人才认定证书记载的认定日期起算。

  (四)根据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人才第一期兑现周期的起算时间早于2024年1月1日的,以2024年1月1日作为人才第一期兑现周期的起算时间。

  (五)兑现周期为12个月,自第一期兑现周期起算之日起每满12个月兑现一次,在人才认定有效期内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实际在科技城工作时间的限定】人才在兑现周期内“实际在科技城工作的时间”,包括以下情况及所对应的时间:

  (一)在科技城范围内实际工作的天数;

  (二)因执行科技城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而出海科研考察等工作期间的天数;

  (三)因执行科技城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需在科技城范围外短期出差的工作天数,即以从科技城出发日期(含)和返回科技城日期(含)之间的工作天数,出差累计工作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在科技城工作要求时限的20%;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请休产假、婚假、育儿假、工伤假、年假(每个兑现周期内年假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中的工作天数;

  (五)其他经管理局综合研判认为可计入有效工作的天数。

  第三节 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夫妻共同申购安居房的情形处理】夫妻双方均认定为D、E、F类人才且共同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的,在购房补贴申请及发放时,若夫妻仅一方符合购房补贴发放条件,则按照符合发放条件的一方对应的年度发放金额标准执行;若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则按照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对应的标准予以发放,在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具体发放规则如下:

  (一)对于夫妻双方均为D类或E类人才或一方为D类人才且另一方为E类人才的,第一期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D类或E类人才购房补贴金额的2倍(即20万元)发放,剩余部分(20万元)在5年内等额发放。

  (二)对于夫妻双方一方为F类人才且另一方为D类或E类人才的,第一期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D类或E类购房补贴金额的1.5倍(即15万元)发放,剩余部分(25万元)在5年内等额发放。

  (三)对于夫妻双方均为F类人才的,第一期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F类人才购房补贴金额的2倍(即10万元)发放,剩余部分(10万元)在5年内等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 【人才类别变更的规则】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人才奖励及购房补贴涉及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人才类别变更

  人才在其原认定人才类别的有效期内,符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相关条件,发生人才类别变更的,应通过用人单位向管理局重新申请人才认定,管理局出具相应的人才认定意见,人才认定有效期及兑现周期自认定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才奖励及购房补贴发放规则如下:

  1.若人才类别提升前后所对应的类别同时含有人才奖励和购房补贴(例如F类人才升为D、E类人才,E类人才升D类人才)或仅有人才奖励的(例如C类人才升为A、B类人才),则人才奖励及购房补贴发放方式为新标准对应的人才奖励、购房补贴(如有,下同)总额扣除已累计获得的人才奖励、购房补贴金额后的差额作为调整后的人才奖励、购房补贴总额,调整后的人才奖励、购房补贴总额分5次等额发放,并参照本章第二节申报条件及发放规则的规定,自人才类别提升认定之日起每满12个月发放一次。夫妻一方或双方出现前述人才类别提升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理。

  2.若人才类别提升前所对应的人才类别具有人才奖励和购房补贴,人才类别提升后所对应的类别仅具有人才奖励的(例如D、E、F类人才升为A、B、C类人才),区分以下情况发放人才奖励及购房补贴:

  (1)若人才无配偶或人才配偶未认定为科技城高层次人才或人才配偶所认定的科技城高层次人才无购房补贴(例如A、B、C类人才),则人才奖励的发放方式为新标准对应的人才奖励总额扣除已累计获得的人才奖励、购房补贴金额后的差额作为调整后的人才奖励总额,调整后的人才奖励总额分5次等额发放,并参照本章第二节申报条件及发放规则的规定,自人才类别提升认定之日起每满12个月发放一次。

  (2)若人才配偶所对应的人才类别有购房补贴的(例如D、E、F类人才),以人才配偶类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总额扣除已发放的购房补贴金额,如扣减后有余额,则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本章第二节申报条件及发放规则的规定,自购房合同备案后每满12个月在剩余期限内等额申请;人才奖励的发放方式为新标准对应的人才奖励总额扣除已累计获得的人才奖励后的差额作为调整后的人才奖励总额,调整后的人才奖励总额分5次等额发放,并参照本章第二节申报条件及发放规则的规定,自人才类别提升认定之日起每满12个月发放一次。如无余额,超出部分在人才类别提升一方所对应人才奖励中予以扣除,人才奖励的发放方式为新标准对应的人才奖励总额扣除已累计获得的人才奖励、超出部分购房奖励金额后的差额作为调整后的人才奖励总额,调整后的人才奖励总额分5次等额发放,并参照本章第二节申报条件及发放规则的规定,自人才类别提升认定之日起每满12个月发放一次。

  (3)若夫妻双方人才类别均提升,且夫妻双方人才类别提升前所对应的人才类别具有人才奖励和购房补贴,人才类别提升后所对应的类别仅具有人才奖励的情形(例如双方均为D、E、F类人才升为A、B、C类人才),则夫妻任一方人才奖励的发放方式为新标准对应的人才奖励总额扣除已累计获得的人才奖励、1/2的购房补贴金额后的差额作为调整后的人才奖励总额,调整后的人才奖励总额分5次等额发放,并参照本章第二节申报条件及发放规则的规定,自人才类别提升认定之日起每满12个月发放一次。

  (二)引进方式变更

  本办法生效后,同一类别人才由柔性引进方式变更为全职引进方式的,人才应当重新申请人才认定,人才认定有效期及兑现周期自认定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才奖励标准调整为:以人才类别对应的奖励总额扣除已累计获得奖励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调整后奖励总金额,调整后的奖励总金额分为5次等额发放,并参照本章第二节申报条件及发放规则的规定进行相应人才奖励兑现。

  同一类别人才由全职引进方式变更为柔性引进方式的,人才应当重新申请认定,但人才认定有效期及兑现周期不再重新计算;人才在剩余兑现周期内申领柔性人才类别所对应的人才奖励。柔性人才奖励根据《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柔性引进人才服务科技城发展贡献度评价指标》申请兑现。

  (三)用人单位变更

  人才在人才认定有效期内更换用人单位的,新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人才可通过新用人单位继续申请兑现人才奖励及购房补贴。若新用人单位不符合前述条款规定的,则在人才更换用人单位后不能申请人才奖励及购房补贴。人才更换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用人单位后可考虑重新申请人才认定或在剩余人才认定有效期内继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人才奖励及购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新旧政策过渡的特别规定】对于已经按照《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认定的科技城人才,若其在人才服务期内购买安居房,则其可在人才服务期内申请购房补贴,此前规定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对于已经按《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及本办法认定的各类人才,5年服务期满后重新认定科技城高层次人才的,不再重复享受人才奖励及购房补贴。但在5年人才认定有效期或服务期内未足额领取其人才类别所对应的人才奖励的或因人才类别、用人单位调整等原因重新申请人才认定的,可在重新认定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后,以届时有效的新标准对应的奖励总额扣除已累计获得奖励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调整后的人才奖励总额,在新人才认定有效期5年内参照本章第二节申报条件及发放规则的规定等额申请;在5年人才认定有效期或服务期内未足额领取其人才类别所对应购房补贴的,可在重新认定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后,在人才认定有效期5年内参照本章第二节申报条件及发放规则的规定申请购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政策衔接相关规定】科技城A、B类高层次人才,如符合海南省保障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政策及《海南省优化大师级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奖励政策、海南省人才公寓政策及《海南省优化大师级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所规定优惠政策。

  科技城C类及以下高层次人才如申请享受海南省人才公寓政策,则不得重复享受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奖励及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可自主选择享受的政策。高层次人才享受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政策或购买安居房的,不影响其享受本办法人才奖励政策。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才认定申请流程】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态化受理。

  人才申请人才认定时,具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认定申报

  引进人才依照本办法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另行制定,以申报指南公布材料为准,下同),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引进人才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若初步审核通过,则用人单位在形成推荐意见后,将相关资料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ucs-sso.digitalhainan.com.cn/login)线上提交申请。

  (二)管理局审查

  管理局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资料不齐全的,申报主体应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需重新提交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可通过实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

  管理局原则上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人才认定审查意见,但经审查属于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进行认定的人才除外。

  (三)名单公示

  通过认定的引进人才,由管理局通过相关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证书发放

  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管理局向引进人才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人才奖励申请流程】申请人才奖励兑现,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人才及用人单位自评

  人才奖励每一期兑现周期届满时,由人才根据本办法自评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至用人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收到人才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自评本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若为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还需经实际用工单位审核同意。

  (二)网上申报

  在确认用人单位及人才均符合人才奖励申请及兑现的申报条件后,由用人单位登录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平台(网址: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以下简称“海易兑”)提交人才奖励兑现申请及递交对应资料。

  (三)管理局审核

  1.形式审核

  收到申请后,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资料不齐全的,申报主体应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需重新提交申请。

  2.实质审核

  形式审核通过后,管理局将现场确认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现场确认用人单位是否满足本办法要求。管理局原则上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奖励兑现审核意见,但经审查属于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进行兑现的人才除外。

  (四)公示

  经实质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管理局将审核结果在“海易兑”等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发放奖励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管理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向人才发放税后奖励。

  第二十七条 【购房补贴申请流程】申请购房补贴,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第一期购房补贴的,人才应在“海易兑”平台提交购房补贴兑现申请及递交购房合同、购房票证(含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或首付款凭证)。

  (二)申请剩余购房补贴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每满12个月后,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程序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

  (三)管理局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公示、代扣代缴相应个人所得税后将购房补贴发放予人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取消人才认定的情形】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技城高层次人才称号并停止享受各项服务保障待遇:

  (一)存在刑事处罚记录。

  (二)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人才认定申请材料、人才奖励兑现材料、购房补贴兑现材料、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的。

  (四)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称号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披露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奖励的后续发放和监督管理承担主动报告和披露义务,在出现高层次人才劳动关系变动或者其他影响奖励发放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局进行披露并配合管理局暂停相应奖励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人的诚信申报义务】本办法各项奖励、补贴应诚信申报,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个人应客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交相关资料,对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管理局可对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进行事中事后抽查,用人单位及高层次人才须按要求配合提供工资流水、员工名册、单位纳税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经核实有违反诚信承诺行为的,管理局有权取消申报和奖励资格,并要求全额退回已发放的相关奖励、补贴,人才应将已获得的奖励及补贴全额退回。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纪违法的责任追究】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管理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策申报与兑现的廉洁性要求,坚持公私分明。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管理局规章制度的,经核实,依规给予相关处理;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应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特殊人才规定】对引进科技城特别需要的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由管理局另行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专有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包含管理局此前印发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试行)》(三科技城〔2020〕103号)、《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三科技城〔2021〕235号)、《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三科技城规〔2022〕10号)。

  第三十四条 【政策调整规定】本办法提及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重点引进人才产业领域目录》以及《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柔性引进人才服务科技城发展贡献度评价指标》由管理局负责编制,根据科技城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动态发布。

  第三十五条 【税费扣除规定】人才奖励及购房补贴涉及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由管理局代扣代缴后发放至引进人才。

  第三十六条 【科技城范围定义】本办法所称“科技城”以申报指南中届时更新的片区及对应的四至范围为准。

  第三十七条 【政策解释权及有效期】本办法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于2025年1月17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三科技城规〔2022〕10号)、《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三科技城规〔2023〕1号)同时废止,原办法废止前已引进并认定的人才可按相应规定继续申请剩余奖补。本办法终止前已经引进并认定的人才,在本办法终止后仍可按相应规定继续申请剩余奖励。

 

  附件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4)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物理学、化学、生理学或医学、经济学奖)(The Nobel Prize in Physics / Chemistry / Physiology or Medicine / Economic Sciences)、世界粮食奖(World Food Prize)、邵逸夫奖(数学、天文学、生命科学与医学类)、沃尔夫奖(Wolf Prize)、瑞典皇家农林科学院Bertebos奖、Louis Malassis国际农业与食品科学奖、GCHERA世界农业奖、拉斯克医学奖(Lasker Medical Research Awards)、菲尔兹奖(Fields Medal)、阿贝尔奖(Abe1 Prize)、克拉福德奖(The Crafoord Prize)、图灵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3.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4.在崖州湾科技城建设的国家实验室担任主任。

  二、B类人才

  1.近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未来科学大奖(生命科学奖、物质科学奖、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

  2.中国种业十大杰出人物。

  3.近10年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高技术船舶科研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防科技卓越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在崖州湾科技城建设的国家实验室担任副主任或首席科学家;或以崖州湾科技城用人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基地担任主任或执行主任。

  5.以崖州湾科技城用人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担任主任。

  6.近10年度,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创新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席教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7.近10年,担任过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最佳医院综合排行榜》排行前20位的综合医院的院长、副院长,且在崖州湾科技城的卫生医疗机构从事相关工作。

  8.近10年,担任过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医院专科综合排行榜》排行前10位的科室主任,且在崖州湾科技城的卫生医疗机构从事相关工作。

  9.近10年,担任过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各专科分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的人才,且在崖州湾科技城的卫生医疗机构从事相关工作。

  10.近3年,累计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投资2亿元以上(且最近1年获得投资额占累计投资额1/3以上)的崖州湾科技城科技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每个单位限报1人)。

  三、C类人才

  1.近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中华农业英才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张海银种业促进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海洋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章),中国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国防科学技术奖(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军队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第一发明人);自然资源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2.近10年度,神农领军人才;全国十佳农民;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3.近10年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负责人;国家高技术船舶科研计划课题负责人(含常务副课题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含海外优青和港澳优青项目)负责人。

  4.近10年,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项目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

  5.以崖州湾科技城用人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实验室基地担任副主任,或以崖州湾科技城用人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建设的部级重点实验室担任主任。

  6.近10年,担任过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各专科分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护理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职务的人才,且在崖州湾科技城的卫生医疗机构从事相关工作。

  7.近10年,担任过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医院综合排行榜》最新排行前20位的医院科室主任或《中国医院专科综合排行榜》排行前10位的科室副主任,且在科技城的卫生医疗机构从事相关工作。

  8.近10年,担任过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医院综合排行榜》最新排行前50位的综合医院院长、副院长,且在科技城的卫生医疗机构从事相关工作。

  9.近3年,累计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投资1亿元以上(且最近1年获得投资额占累计投资额1/3以上)的崖州湾科技城科技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每个单位限报1人)。

  四、D类人才

  1.近5年度,中国农学会青年科技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成果二、三等奖(第一完成人),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三等奖(第一完成人)、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科技成果转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省科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中国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状)获得者;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校长奖获得者;国防科学技术奖(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军队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省部级国防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海洋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中国专利银奖(第一发明人),自然资源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2.近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负责人、青年项目负责人。

  3.近5年度,神农青年人才;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

  4.以崖州湾科技城用人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建设的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担任副主任。

  5.以崖州湾科技城用人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建设的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担任主任。

  6.正高级船长、轮机长;具有无限航区一等适任证书的船长、轮机长,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并在崖州湾科技城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科考船(排水量大于3000吨级且以科技城南山港作为母港)担任相关职务(同一岗位限报1人)。

  7.近10年,担任过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医院综合排行榜》排行前100位的医院卫生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且在科技城的卫生医疗机构从事相关工作。

  8.近10年度获得过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级特级教师,并在崖州湾科技城从事相关工作。

  9.取得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专业正高级职称,在崖州湾科技城从事相关工作。

  10.近3年,累计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投资4000万元以上(且最近1年获得投资额占累计投资额1/3以上)的崖州湾科技城科技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每个单位限报1人)。

  五、E类人才

  1.近3年度,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贡献奖、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省科技成果转化二、三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侯祥麟石油加工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一级、二级)(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者;中国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获得者;黄炎培职业教育奖杰出教师奖获得者;省部级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中国专利优秀奖(第一发明人);省级十大专利发明人(第一发明人)。

  2.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者(含港澳台及国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3.上海软科教育(软科)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发布的THE世界大学排名、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U.S. News &World Report发布的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最新排名前200的知名大学的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科门类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者。

  4.国内高等学校的理学、工学、农学、医学、教育学学科门类及考古学学科,且为“双一流”建设学科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者。

  5.上海软科教育(软科)发布的中国最好学科排名前5名的理学、工学、农学、医学、教育学学科门类及考古学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在崖州湾科技城从事相关工作。

  6.取得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所属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科研院所的理学、工学、农学、医学、教育学学科门类及考古学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者。

  7.崖州湾科技城入驻高校及科研院所获批培养的崖州湾研究生并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者。

  8.获得省级中小学十佳校长、省级中小学十佳班主任、省级模范教师、省级优秀教师等称号,并在崖州湾科技城从事相关工作。

  9.取得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具有教师从业资格并在科技城从事基础教育教师相关工作。

  10.取得上海软科教育(软科)发布的《中国医药类大学排名》前20的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并在科技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工作者。

  11.近10年,担任过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最佳医院综合排行榜》排行前100位的医院科室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且在科技城的卫生医疗机构从事相关工作。

  12.取得中小学教师、知识产权、卫生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在崖州湾科技城从事基础教育、知识产权、公共医疗卫生相关工作。

  13.具有无限航区二等适任证书的船长、轮机长;具有沿海航区一等适任证书的船长、轮机长;具有一级证书的船长、轮机长,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并在崖州湾科技城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科考船(排水量大于1500吨级且以科技城南山港作为母港)担任相关职务(同一岗位限报1人)。

  14.具有3年以上科考船(排水量大于3000吨级)船长、大副、轮机长或科考船码头运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工作经历,并在崖州湾科技城从事海洋装备维保相关工作,且年度个人薪金总收入15万以上。

  15.近3年,累计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最近1年获得投资额占累计投资额1/3以上)的崖州湾科技城科技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每个单位限报1人)。

  六、F类人才

  1.取得崖州湾科技城落地相关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2.取得上海软科教育(软科)发布的《中国大学排名(主榜)》前100的大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教育学学科门类及考古学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3.取得“知识产权师”专业中级职称或“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在崖州湾科技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4.取得卫生技术专业中级职称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在崖州湾科技城的卫生医疗机构从事相关工作。

  5.取得“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并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在崖州湾科技城基础教育机构从事中小学教学教务相关工作。

  6.具有2年以上科考船(排水量大于1500吨级)船长、大副、轮机长等工作经历,并在崖州湾科技城从事海洋装备维保相关工作,且年度个人薪金总收入10万元以上。

 

  注释:

  1.标准中涉及的排名、名单等均以申报时的最新发布结果为准。

  2.发达国家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新加坡、以色列、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立陶宛、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匈牙利、波兰等。

  3.标准中涉及的年限要求均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算。

  4.“双一流”建设学科,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中公布的“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如政策执行过程中发布新名单,则以最新名单为准。

  5.标准中要求的学历,是指通过全日制全脱产方式获得的学历及学位,需提供学历证明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6.如为海外学历学位,应当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

  7.崖州湾研究生包括海南专项研究生及学校自配研究生(含来华留学研究生)。海南专项研究生指取得校本部学籍,所属专业原则上属于申报时招生学科专业设置范围,在琼培养模式原则上按申报计划时报送的培养模式执行的研究生。学校自配研究生(含来华留学研究生)是指取得校本部学籍(含来华留学研究生),所属专业原则上属于申报时招生学科专业设置范围,在琼培养模式与申报当年度的海南专项研究生在琼培养模式保持一致的研究生。

  8.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指在崖州湾科技城从事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代理工作,专利等知识产权撰写、检索、挖掘工作;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分析工作,包括专利导航、专利分析布局、专利侵权分析(FTO)、专利无效分析等分析工作;从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规划、管理、运营等工作;从事知识产权维权咨询、知识产权诉讼等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交易撮合、技术交易经纪代理等工作。

  9.崖州湾科技城基础教育机构是指在科技城范围内设立登记的公办或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

  10.申请认定教育类、医疗类人才的,其在引进至科技城前一年内不得为科技城范围外海南省内各级财政供养的教育、卫生等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制人员、合同制人员或第三方劳务派遣人员。

  11.卫生技术专业相关职称包括护理、药学、中药学、检验、放射、医学、康复专业领域。

  12.年度个人薪金总收入是指在引进至科技城用人单位后每个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收入的银行流水确认。

  13.以科技城南山港作为母港,是指除出海执行调查任务、坞修、锚地防台时间外,每年停靠南山港的时间占停靠国内港口总时间比例大于80%。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柔性引进人才服务科技城发展贡献度评价指标(2024)

 

  为落实《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评估柔性引进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对科技城发展的贡献度,进一步激发柔性引进人才服务科技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如下服务科技城发展贡献度评价指标。

  一、服务科技城发展贡献度指标说明

  高层次人才贡献度指标,适用于申请科技城人才奖励的柔性引进A、B、C类科技城高层次人才,人才在五期兑现周期内可获得的贡献度积分上限为50分,在兑现周期内按照《办法》规定逐年兑现,具体规则如下:

  (一)柔性人才申请人才奖励时需同时满足工作天数要求及贡献度考核要求,详细规则如下:

  1.A类人才每个兑现周期需实际在科技城工作不少于90个自然日,B类人才每个兑现周期需实际在科技城工作不少于120个自然日,C类人才每个兑现周期需实际在科技城工作不少于150个自然日,若人才在兑现周期内符合工作天数的要求,可根据人才在兑现周期内获得的贡献度积分兑现人才奖励。若人才在兑现周期内不符合工作天数的要求,则不得兑现不满足天数要求所对应的兑现周期内的人才奖励;

  2.在兑现周期内,每期人才可申请的人才奖励标准如下:

  (1)人才可申请的人才奖励金额=(人才在兑现周期内所获得的贡献度积分/50)*人才类别所对应的人才奖励总额上限;

  (2)人才累计申请人才奖励金额≤(已经过的兑现周期数-不满足天数要求的周期数)/5*人才类别所对应的人才奖励总额上限。

  人才在申请人才奖励时,需同时符合上述条件(1)(2),管理局经考核核实后予以发放。

  (二)若人才为全职引进方式变更为柔性引进方式的,在剩余兑现周期内人才奖励标准如下:

  1.人才可申请的人才奖励金额=(人才在兑现周期内所获得的贡献度积分/50)*人才类别所对应的人才奖励总额上限;

  2.人才可申请人才奖励金额≤(已经过的兑现周期数-全职引进的周期数-柔性引进不满足天数要求的周期数)/5*人才类别所对应的人才奖励总额上限;

  人才在申请人才奖励时,需同时符合上述条件1、2,管理局经考核核实后予以发放。

  (三)贡献度积分的有效期为5年,在兑现后自动扣减。

  二、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科技城发展贡献度指标

  (一)依托科技城用人单位作为第一、第二完成单位,获得《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A类对应级别奖项,第一、第二完成人贡献度按50分/项计。

  (二)依托科技城用人单位作为第一、第二完成单位,获得《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B类对应级别奖项,第一、第二完成人贡献度按40分/项计。

  (三)依托科技城用人单位作为第一、第二完成单位,获得《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C类对应级别奖项,第一、第二完成人贡献度按30分/项计。

  (四)依托科技城用人单位,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细胞》(Cell)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贡献度按30分/篇计。依托科技城用人单位,以第一完成人取得经审定鉴定通过的畜禽新品种、水产新品种新品种,贡献度按30分/项计;取得植物新品种,贡献度按20分/项计。

  (五)依托科技城用人单位作为承担单位,获得《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B类对应级别项目(项目实际经费必须到科技城用人单位),项目负责人贡献度按40分/项计。

  (六)依托科技城用人单位作为参与单位,获得《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B类对应级别项目(项目实际经费必须到科技城用人单位),项目负责人贡献度按20分/项计。

  (七)依托科技城用人单位作为承担单位,获得《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C类对应级别项目(项目实际经费必须到科技城用人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贡献度按30分/项计。

  (八)依托科技城用人单位作为参与单位,获得《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C类对应级别项目(项目实际经费必须到科技城用人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贡献度按15分/项计。

  (九)依托科技城用人单位,承接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按实际到账经费每10万元贡献度按1分计,项目实际到账经费未达10万元的,按照该项目实际到账经费占10万元的比例计算相应的贡献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项目参与人员贡献度以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下所获得的贡献度积分为基础,由项目参与人员按照人数平均分配贡献度。项目参与人员贡献度的计算不影响项目负责人所获得的贡献度。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项目负责人按照每实际到账30万元贡献度计1分,项目实际到账经费未达30万元的,按照该项目实际到账经费占30万元的比例计算相应的贡献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项目参与人员贡献度以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下所获得的贡献度积分为基础,由项目参与人员按照人数平均分配贡献度。项目参与人员贡献度的计算不影响项目负责人所获得的贡献度。

  (十)高层次人才依托科技城用人单位进行成果转化(包括技术许可、技术转让、产品开发),按成果交易金额(以用人单位实际到账金额为准)每达到20万元,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完成人贡献度按1分计,成果涉及多个完成人的,贡献度得分按成果转化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划分。

  (十一)依托科技城用人单位,新设立院士工作站及院士团队创新平台,院士人才贡献度分别按20分、10分计,依托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每人贡献度分别10分、5分计。

  (十二)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入选海南省人才团队的,团队负责人贡献度按照3分计,团队成员每人贡献度按照1分计;入选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的,团队负责人贡献度按照15分计,团队成员每人贡献度按照5分计。

  三、人才服务科技城发展贡献度指标管理

  (一)高层次人才服务科技城发展贡献度指标中,主要管理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担任正职的管理人员(包括院长、主任、董事长、总经理等,每个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人)。

  (二)除上述已规定的评价项目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管理局申请增加所需指标,由科技城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研判,通过项目将纳入指标体系。

  (三)对科技城发展特别突出的贡献,可由管理局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集体评议后赋予实际贡献度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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