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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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进一步加快人才汇聚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12-16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进一步加快人才汇聚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科技城规〔2024〕4号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各有关单位: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进一步加快人才汇聚若干措施》已经我局2024年第2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1月16日起施行。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进一步加快人才汇聚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引才育才留才保障体系,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建立科技城人才引进及服务的长效机制,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结合科技城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科技城范围内实质性运营,其纳税地、社保缴纳地、实际办公地原则上应在科技城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分支机构)、法定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人才,是指实际在科技城范围内就业或自主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才。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和经管理局认定的科技城A、B、C、D、E、F类人才;同时需满足本措施第三条对于人才的要求。

  第五条 本措施所称周岁按照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起算,出生当天至次年当天为零周岁,自次年次日起为新增一周岁,依次计算。

  本措施所规定的人才年龄,以人才首次在科技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时的年龄为准。

  第六条 本措施所称就业,是指人才与科技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实际在科技城范围内工作,并在科技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本措施所称自主创业,是指人才作为股东或者合伙人在科技城内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并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公司或合伙企业符合本措施第十八条的规定,且人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第七条 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纳入本措施适用范围。

第二章 引才支持措施

  第八条 落户奖励。鼓励人才在科技城落户,针对2024年9月25日(含)之后新引进至科技城,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人才在科技城落户并在科技城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给予人才落户奖励。

  按获得全日制大专学历的人才6,000元/人,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已具有初级职称或已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9,000元/人,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已具有中级职称或已取得二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12,000元/人,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已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已取得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15,000元/人予以落户奖励。

  奖励分两次发放,人才落户且依法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连续满3个月(不含补缴或补申报)后发放落户奖励总金额的50%,连续满7个月(不含补缴或补申报)后发放剩余的50%。同一人才仅可享受一次落户奖励,不得因学历、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再次申请。

  第九条 就业及自主创业奖励。鼓励人才在科技城就业或自主创业,针对2024年9月25日(含)之后新引进至科技城,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人才未在科技城落户,但在科技城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给予人才就业及自主创业奖励。

  按获得全日制大专学历的人才4,800元/人,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已具有初级职称或已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才7,200元/人,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已具有中级职称或已取得二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9,600元/人,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已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已取得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12,000元/人予以就业及自主创业奖励。

  人才依法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连续满7个月(不含补缴或补申报)后一次性发放。同一人才仅可享受一次就业奖励,不得因学历、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再次申请。已享受过落户奖励的,不再享受就业及自主创业奖励;但在本措施有效期内,人才申请就业及自主创业奖励后再落户的,可以按申请就业及自主创业奖励时人才的学历、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状况及当时的落户奖励标准申请一次性补足落户奖励与就业及自主创业奖励的差额。

  第十条 协助用人单位招才引智。为用人单位提供招才引智支持,用人单位可通过科技城搭建的人才招聘平台免费发布招聘需求。根据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管理局定期发布科技城急需紧缺人才岗位清单,并通过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引才支持。

第三章 育才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实施技能人才培养项目,打造技能人才培养品牌。鼓励海南省内外高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科技城合作共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管理局按照科技城重点产业所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需求,发布科技城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目录及培训补贴标准清单,并结合实际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提供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提升奖励。在本措施发布后,人才首次获得科技城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目录所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的,且该人才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连续满7个月(不含补缴或补申报),按照下列标准向人才发放奖励:

  (一)首次获得五级/初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职业技能提升奖励500元;

  (二)首次获得四级/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职业技能提升奖励1000元;

  (三)首次获得初级职称或三级/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职业技能提升奖励1500元;

  (四)首次获得中级职称或二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职业技能提升奖励2500元;

  (五)首次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职业技能提升奖励5000元。

  人才获得同一层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的仅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提升奖励,但人才获得更高层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就差额部分申请奖励。

  第十三条 实习补贴。鼓励科技城范围内用人单位建立高校大学生实习基地,吸引储备人才。用人单位招收实习生在本单位实际实习并签署实习协议的,按照在读专科学生最高800元/月/人,在读本科生最高1,000元/月/人,在读硕士研究生最高1,500元/月/人,在读博士研究生最高2,000元/月/人的标准向用人单位给予实习补贴。实习补贴期至实习期满或毕业之日(以较早之日为准)止,每名实习生补贴累计不超过6个月。

  实习补贴采取用人单位先发放、管理局后补贴的方式,若用人单位发放实习补贴低于管理局实习补贴标准,则管理局按照用人单位所发放的实际金额向用人单位给予同等数额的实习补贴,每个实习基地所在用人单位申报实习补贴的总人数不应超过其全部全职工作员工数量的30%。

第四章 留才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提供优惠价格的租赁公寓房源。在科技城就业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各类人才,在三亚市内无住房和购房记录(以家庭为单位)的,租赁指定公寓可享受30%租金优惠,最长可优惠3年,优惠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海南省(各地)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安居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人才租赁科技城范围内三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影响其享受本优惠措施,适用对象包括:

  (一)获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才;

  (二)具有初级职称或已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上的人才;

  (三)高层次人才。

  上述租赁公寓以管理局适时发布租赁公寓房源清单为准,租金优惠仅针对指定租赁公寓。暂无足够房源提供时,按照人才提交租赁申请的先后顺序轮候安排。

  第十五条 人才租赁指定公寓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寓;

  (二)擅自改变所承租公寓居住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寓,拒不恢复原状;

  (四)在公寓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有前款所列行为,将取消人才租赁指定公寓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人才在申请本措施所规定的奖补时需在科技城为就业或自主创业状态,若人才在申请奖补时已离开科技城或未在科技城就业或自主创业,则不得申请本措施所规定的奖补。

  第十七条 若人才为人力资源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派遣至科技城用工单位实际工作,且人才符合本措施所规定的奖补条件的,人才可申请本措施所规定的奖补。人才申请奖补时除需考察实际用工单位各项条件是否符合本措施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需同时考察人力资源公司是否符合本措施第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在申请本措施所规定的奖补时,人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在科技城范围内持续实质性运营;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用人单位为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的,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年度纳税总额(不含个税)不低于6万元;

  2.企业营业收入60%及以上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则企业每年度从事上述项目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近1年内,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经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万;

  4.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相应资格证书尚在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 本措施第五条所称的“人才首次在科技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以及第八条、第九条所称的“2024年9月25日(含)之后新引进至科技城的人才”,是指人才在2024年9月25日前在科技城无社保缴纳记录或个税缴纳记录,自2024年9月25日(含)之后首次在科技城缴纳社保;若人才于2019年2月1日之前离开科技城,在2024年9月25日(含)之后再次引进至科技城用人单位的,纳入本措施所称的“人才首次在科技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以及“2024年9月25日(含)之后新引进至科技城的人才”。

  第二十条 本措施涉及的奖励补贴金额,申报主体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人才根据科技城其他人才引进奖励政策享受相关待遇的,除特殊规定外,不影响其获得本措施可获得的各项奖励。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局有权自行或组织第三方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奖补申领资格进行核验,对有虚假申报行为,一经查实,取消人才及用人单位申请本措施项下的奖励资助资格,并要求全额退回已发放的相关奖励;涉及违法犯罪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科技城”具体以管理局办事指南届时更新的片区及对应的四至范围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实施过程中,管理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策申报与兑现的廉洁性要求,坚持公私分明。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管理局规章制度的,经核实,依规给予相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机关处理。工作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除执行管理局相关规定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6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止。原《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加快人才汇聚若干措施(试行)》(三科技城〔2021〕269号)有效期内已经引进至科技城就业的人才,其所申请兑现的落户奖励、就业奖励、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奖励或人才所在用人单位所申请兑现的引才奖励、实习补贴、人才配偶就业扶持奖励继续按照原措施执行;申请期限至2025年6月1日,管理局收到奖补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所缺材料应一次性告知;如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主体应在收到管理局补充材料通知后予以补齐;最迟于2025年6月30日前按原措施兑现完毕。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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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宜居路崖州湾雅布伦科技产业园二号楼5楼

上班时间:上午 08:30 - 12:30 |下午 14:30 -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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