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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重新印发《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5-06-17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重新印发《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25〕7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和经费管理,确保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政策的延续性,现重新印发《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25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项目管理,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科技创新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包括市县创新项目和乡村振兴项目,支持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建设、科学普及、科技人员服务乡村振兴,强化区域协同发展,构建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可根据专项所属各类项目的类型和性质,另行制定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条 省科技厅、市县人民政府及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依据专项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重点支持:

  (一)市县创新项目。主要包括创新型城市项目、创新型县(市)项目等。

  1.创新型城市项目。支持探索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创新政策;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开展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共建研究院、实验室,培育壮大新型研发组织,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培育创新企业;建设创新载体;激励创新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完善创新服务;引导创新投入;科技创新助力社会民生需求;营造创新生态等。

  2.创新型县(市)项目。支持县(市)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加快产业创新,促进三产融合发展;建设创新载体,集聚创新资源,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以科技创新推动县域社会全面进步和经济快速发展。

  (二)乡村振兴项目。支持市县和农业科技人才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引进和示范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科学普及,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主要包括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选派农业科技人才项目、农业科技110服务站项目、科学普及项目等。

  3.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支持挂职科技副乡镇长在我省市县乡镇组织农民参与实施农业科技示范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学习科技,开展科技创业,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传统特色产业。

  4.选派农业科技人才项目。支持挂职科技副乡镇长、市县非挂职科技援助人员等科技人才到选派地区提供科技服务、开展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定期培养、培训市县本土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人员。

  5.农业科技110服务站项目。支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综合农业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奖励和保障农业科技110服务站日常运营和开展农业科技服务。

  6.科学普及项目。支持省级科普场馆建设和运行、开展科普活动、科普创作、各类科普讲解大赛等科普工作。

  (三)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对需要支持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省科技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项目类型和内容进行增减。

第三章 专项管理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结合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市县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发布申报通知。

  第八条 专项申报、实施主体:

  (一)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中央在琼企事业单位;

  (二)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选派科技人员,要以科技人员所在单位为依托单位;

  (三)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项目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根据类别、特点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经费使用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一条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研发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动态监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省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强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或存在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省财政厅、科技厅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结果可进行通报或公布,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定期沟通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在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予以免责。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参与科技活动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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